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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银达融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1-3 8:57:57 人气: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银达融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8575号民事。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2018)粤0104民初3554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2018)粤0104民初355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银达融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842178.25元及利息、魏优旃罚息、违约金及逾期费(利息、罚息、违约金及逾期费之和,自代偿次日即2017年5月2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诉讼费47104.5元,由广东银达融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47.1元,由新三一公司、金佳信公司、骏侨公司、谢福恩、单雪平负担34557.4元。本案二审受理费17087元,由广东银达融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