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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登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宝洁(上海)国际贸易有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9-27 13:17:19 人气: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登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宝洁(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品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刀片厂有限公司、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八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原告广州厂、天津厂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备费、仓租、水电费、固定费用等费用)共计15490290.6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其中4635991.1元自2011年9月2日起算,1335072元自2011年12月9日起算,2153150.36元自2012年5月14日起算,708802.2元自2013年1月17日起算,7322元自2013年11月25日起算,5674177.56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算,975775.4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共3818755.91元),八被告对前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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