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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清理整顿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不符合要求的驻地机构一律撤销合并2014年12月6日星期六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4-12-6 1:23:15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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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一、 要对各级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设立、人员使用、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驻地机构一律撤销合并,违规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二、要把网站地方频道纳入清理整顿范围,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开设地方频道必须经事前审批,其他各类网站不得开办地方频道和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已开办的一律撤销。 

      核心提示:

      一、要对各级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设立、人员使用、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驻地机构一律撤销合并,违规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二、要把网站地方频道纳入清理整顿范围,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开设地方频道必须经事前审批,其他各类网站不得开办地方频道和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已开办的一律撤销。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在明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

      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

      深入推进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12月3日电、国家新闻出版、国家网信办今天召开专题会议,就深入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近年来一些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私聘滥聘、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新闻界风气、新闻权威性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各地各单位要把清理整顿作为深化“四风”整治、巩固拓展群众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下决心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切实扭转部分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混乱的状况、健康新闻秩序。

      会议要求,要对各级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设立、人员使用、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驻地机构一律撤销合并,违规聘用人员一律辞退。要把网站地方频道纳入清理整顿范围,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开设地方频道必须经事前审批,其他各类网站不得开办地方频道和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已开办的一律撤销。

      会议强调,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在明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省区市党委宣传部要组织好本辖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各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主管主办职责,指导督促所属新闻单位认真自查自纠,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要带头整改,边查边改,为全国新闻界做出表率。

      、国家新闻出版、国家网信办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单位负责同志发言。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

      《记者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源

      二○○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开展新闻业务的需要,记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记者站,是指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条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除记者站以外,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第二章记者站的设立

      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教学类、文摘类、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七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党派,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和省级单位主管的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委机关,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本条所指可以在本条范围内设立一家记者站。

      第八条设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并确有采访需要;

      (二)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专职人员;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六)法规、规章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设站地点如有特殊要求,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条本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报业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的可以该集团或者名义设站,其属下不再单独设站。

      。

      第十二条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

      (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有关材料包括:

      (一)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件;

      (三)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受理其设站申请。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外,其他确有必要设立记者站的设立记者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从严审批。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

      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十七条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记者站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现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的任何条件,应当责令在一个月内改正;在一个月内未改正的,由批准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受理该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

      第二十二条《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二十记者站年度审核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本地记者站年度审核情况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记者站年度审核由记者站登记机关负责。记者站须在时间内接受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记者站登记项目;

      (二)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

      (三)记者站有无违法情况;

      (四)记者站记者采编从业资格条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记者站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其记者站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第三十一条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所称《记者站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日新闻出版署颁布的《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同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