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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7 18:16:53 人气:

  关于 江西博雅生物 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第 四 次 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律师参加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的,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17 年 8 月 1 日上午 9 :00,本次股东大会于江西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惠泉 3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廖昕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 7 月 31 日 至 2017 年 8 月 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 2017 年 8 月 1 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规和《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 《议事规则》 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240,669,97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5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共计 1,258, 4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38%。

  鉴于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参与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表决权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权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随后,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2 项, 其中《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为普通决议事项,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35.74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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