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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生态工作职责(试行)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5-22 3:02:07 人气:

  本报讯(记者 吴林红)日前,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生态工作职责 (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深入贯彻习总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新发展,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工作,全面落实生态责任,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加快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依据《中华人民国保》《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各级党委、及其职能部门生态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有关决策部署,强化对生态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行动,研究决定有关生态的重大事项,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将生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各类规划、综合整治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在生态功能区、生态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红线.建立并实行生态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

  3.加强城乡生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城乡生态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生态质量。

  11.组织开展生态公益宣传,增强生态意识。对和改善生态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励。

  1.建立生态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生态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排查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3.加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营造良好的和社会氛围。

  1.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有关部门、下级及相关重点企业,组织实施有关考核。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规划。

  3.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排放等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

  5.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及时向本级报告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7.组织开展排污许可、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10.负责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在线监测,依法公开重要监管信息。督促重点企业公开信息。

  11.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教育创建。支持社会团体、非组织参与监督。

  1.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参与编制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组织协调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审核并申报和污染治理重要项目。

  1.指导各类学校将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开展保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科育以及志愿活动。

  2.遇到突发事件或重污染天气时,配合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1.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和。

  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示范项目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工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5.参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泄漏和放射性污染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工作。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工作需要,统筹编制收支预算。统筹安排执法、监测、污染治理、生态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大生态投入。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1.会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同级确定的问题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1.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规划等,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设施建设,监督建成设施的运行。

  4.负责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提高城市道机械化清扫率。

  5.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9.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

  1.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船舶和作业机械,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货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快港口和船舶配套岸电设施建设。实施道运输车辆和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

  3.全面推进行业污染防治,开展干散货码头、公施工工地粉尘治理。鼓励既有船舶实施污水储存处置设施,推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

  1.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农业生态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2.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草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资源、动植物新品种的和管理。

  3.制定并指导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与改良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耕地、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5.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1.编制水资源利用与规划,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意见。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

  2.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

  4.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林业工程建设计划,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3.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突发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统计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为有关部门开展总量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依据。

  1.负责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保律法规被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2.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加强正面引导和报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恶意炒作和新闻等违法行为。

  4.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核发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

  1.监督检查重大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承担非煤矿矿山、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承办本级涉及生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2.组织开展火电企业超低排放和节能减排升级。研究提出淘汰火电行业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3.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做好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5.对可能造成重大污染后果或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案件,根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及时违法行为。

  生态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生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生态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工作的领导班子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工作的强大合力。负有生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法律法规对党委、及有关部门生态工作职责另有的,从其。各地可结合本地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依法对有关部门生态工作职责作出调整。

  本文来源于ip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