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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通信业基础设施共享成趋势?通信设备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4-7 0:57:01 人气:

  如今,电信基础设施共享越来越成为全球通信业普遍认可的方式。网络发展初期,基础设施通常是基站和漫游的共享,有助于加快网络建设、降低成本,特别是对新的市场进入者。对于市场原有运营商,共享可扩大收入来源,同时降低运营成本。对于成熟的网络,经营的重点已不再是网络建设,而是业务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的目的更多的是降低运营成本。通常是两家原有的运营商联手,通过部分或全部基础设施共享,扩大网络覆盖。此外,若干战略或商业考虑,也驱动运营商进行基础设施共享。比如:将网络扩展到不发达地区,无利润或回收期长;降低成本;扩大收入源;运营和支出成本的优化;推动市场进入。

  基础设施共享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效率的改善,包括覆盖、服务质量和定价。二是优化国家稀有资源,包括:土地、频率可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三是减少重复投资,减少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对于用户来说,意味着其可获得间接的支出价格下降的福利。四是刺激运营商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业务提供。五是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和区域将有所扩大,服务质量将有明显改善。六是促进产品和技术创新。七是用户的选择增加。基础设施共享为新的市场进入者提供了更多机会,消费者可获得更多选择。本文将以欧盟、日本、韩国为例,展现通信业为促进基础设施共享所进行的探索。

  欧盟:建规立制促进共享

  目前,在欧盟,基础设施共享必须符合欧盟竞争法的81项条款,对基础设施共享进行评价。管制机构有义务对每一个基础设施共享进行单独的审议。基础设施共享还须符合欧盟框架指导原则,包括对的、有利于公共健康、公共安全。鼓励长时间的设施共享。

  3G许可证的发放促进了欧盟基础设施共享的步伐,特别是新的3G运营商被允许使用国家漫游,提供对整个区域的覆盖。几年后,一些运营商宣布了2G与3G基础设施共享协议,比如:在英国,Orange和Vodafone完成了RAN共享,希望使跨2G和3G网络的资本和运营成本降低20-30%。英国T-Mobile和3UK宣布了3G网络共享协议,共享RAN和机房,但两家在经营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包括对无线优化的控制、网络覆盖的差异化、业务的差异化。

  2012年,欧盟确定了2020年电信发展目标,包括让所有家庭接入2Mbps(最小)的业务,快速宽带网覆盖100%的欧洲人口,速率是30Mbps;超快速宽带使用覆盖50%的欧洲人口,速率超过100mpbs。为实现这一目标,欧洲需投资对网络进行升级,在这种情况下,基础设施共享变得至关重要。

  在设施共享方面,欧盟制定的策略主要有:1、实现现有基础设施的更有效利用。增加对现有运营商基础设施的接入;提高现有基础设施信息提供的透明度;为其它部门提供基础设施的接入。2、增加基础设施共享的透明度和协调。让运营商清楚地公布基础设施共享的工程而从中受益;在承担的公共工程时,系统地提供可能的新管道和其它基础设施。3、在网络建设时更透明和更有效。提与基础设施共享各方的合作意识和协调能力;建立中心化的信息接入点;为所有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务。

  2013年,欧盟出台了降低高速网络建设成本的规划,对现有相关管制条列审议,要求运营商根据公平条款,为其它运营商提供接入基础设施的、公平的价格。欧委会还草拟了一项计划,要求运营商在不泄露其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为接入其网络的运营商提供相关信息。

  日本:共享管制从自愿转向强制

  2010年前,日本允许移动网络运营商(简称MNO)共同拥有或共同使用网络基础设施,但MNO不可共同拥有或使用频率。MNO之间可通过合作,自愿进行铁塔、无线接入网和核心网的共享。根据信息通信理事会2009年报告,铁塔和基础设施的共享是自愿的。但在实际运作中,MNO间的合作很难,导致铁塔不可能实现共享,在一些特殊地区无法提供业务,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2010年,管制者对“公共设施管孔、管道和其它类似基础设施使用指导原则”进行了修改。这一指导原则建立了铁塔共享程序,意在促进更大范围的基础设施共享。随着电信市场的发展,电信管制者将加强对基础设施共享的管制,从原有的自愿转向强制模式。

  日本移动基础设施共享有三种形式。一是运营商间共享模式。如今,日本移动市场日趋饱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运营商边际收入持续下降、对流量需求增加导致网络需要升级和成本增加,这些促使MNO考虑通过基础设施共享来降低成本。根据2012年的频率分配计划,软银和EMOBILE未能获得低频段频率。因此,通过与其它MNO的频率共享实现LTE的发展成为必然选择。

  二是第三方模式。1994年,原邮电部与建设部同意建立了日本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协会(简称JMCIA),JMCIA提供的服务包括:开发、、管理在高速公、铁、地铁站、地下购物中心和停车场提供电信业务所需的复用器;和管理在缩小数字鸿沟区域提供电信业务所需的复用器;对信息覆盖不好地区进行调查等。此外,JMCIA还需协调MNO实现通信设备的发展和升级,使多家MNO可共享铁塔和其它设施等。

  三运营商公司模式。一些公司以非运营商公司方式,向MNO出租设施。MNO可共享从这类公司租用的铁塔,并可铁塔上安装自己的BTS.K-Opticom是Kansai电力公司的分公司,提供固定的宽带解决方案和其它电信业务。在它拥有的600个电信铁塔中,550个租给领先的3家MNO.

  韩国:五类基础设施共享模式

  目前,韩国的基础设施共享有五类。一是本地环解绑(铜线全解绑、高频线共享、宽带互联网+线)。根据2002年的电信商业法开始实施本地环解绑,同年,KT开始提供这种共享方式,但其它运营商很少使用。原因主要有:本地环线很多已被光纤线替代,国家信息通信部为吸引运营商投资FTTH,本地环解绑不包括光纤;采取其它手段接入本地环;KT在许多情况下其它运营商接入或延迟本地环接入。

  二是联合建设电信设施。根据韩国国家通信商业法第63条款,从2003年开始可实施电信设施共建,但这一法律条款不是强制性的。自2003年实施以来尚无修改。在固定宽带领域,KTOA牵头(海外电信运营商)联合开展建设网络,主要在新开发的居民区、商业区。在移动宽带领域,KRTnet牵头联合管理和运营塔台,主要在国家公园、山区、公等。

  三是漫游。国家通信商业法第37项条款,对国家漫游做出了。2003年,LGT与KTF签订了漫游协议,根据协议,LGT可使用KTF的基站,实现其网络的全国覆盖。

  四是设施共享。韩国通信商业法第33条款对共同使用用户线、互联、共同使用无线设施、共同使用孔洞和外部设备做出。

  五是频率共享。2006年,韩国第三大移动运营商LGT的网络缺乏农村覆盖,要求信息通信部让它共享SKT的频率800MHZ,这是SKT垄断的黄金频段。2008年,LGT和KTF要求信息通信部协调SKT的800MHZ频率的共享,SKT以同意提供铁塔服务作为回应。2009年,SKT收购了HT,公平贸易委员会要求SKT与其它运营商共享未使用的频率。FTC也要求信息通信部对频率进行再分配。信息通信部否决了FTC的要求,作为对SKT的制裁,要求SKT提交2012年农村地区宽带融合网络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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